(一)事项名称 |
城乡低保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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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条件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平泉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平泉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平泉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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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材料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的《承诺书》
(三)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书》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公示记录》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七)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病例等证明 (复印件)
(八)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低保备案表》
(九)《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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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地点 |
平泉县行政审批大厅三楼低保中心 |
(六)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0314-6203375 |
(八)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阳光听证→审核、审批→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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