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当前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理规程

 (一)事项名称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理规程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 《承德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14条;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首先明确申办个人是否属于管辖权限,凡不在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个人,一律不予办理; 严格审核申办个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工作人员应耐心指导办事人员填写相关材料。 工作人员审查相关材料的填写内容, 符合条件组档批准后发放办学许可证。
 (四)办理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 2、筹设情况报告(筹设所办校的进展及结果,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育教学任务、目标、收费等);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举办者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园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教育教学相关设备详细登记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5、办学申请审批登记表表; 6、安全预案及职责制度; 7、拟聘校(园)长履历表、教师聘任合同; 8、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健康证、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9、提交“四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环境评估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10、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相应举办类别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11、利用民宅举办的提交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
 (五)办理地点  平泉县教育体育局教育股
 (六)办理时间  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
 (七)联系电话  0314-6021972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服务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对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告知;对资料齐全的下发同意筹设批复,对申报材料组卷。 2、教育股股股长进行全面审核; 3、主管局长进行全面审核; 4、专家组实地考察提交评审报告; 5、签订安全责任书; 6、局务会通过; 7、申请人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