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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申请土葬证明信的开具

 (一)事项名称 少数民族申请土葬证明信的开具
 (二)设定依据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5条、《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回、维吾尔、哈萨克、柯乐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须持殡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五)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六楼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股611室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3146082446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殡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经民宗局审核后,出具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