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申请土葬证明信的开具
(一)事项名称 | 少数民族申请土葬证明信的开具 |
(二)设定依据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25条、《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
(三)申请条件 | 申请人必须是回、维吾尔、哈萨克、柯乐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 |
(四)办理材料 | 申请人须持殡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
(五)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六楼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股611室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03146082446 |
(八)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供殡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经民宗局审核后,出具证明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