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件》第13条 |
(三)申请条件 |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和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0人);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30%);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产。 |
(四)办理材料 |
1、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必要的资金证明(主要是出具当地金融机构提供的到账资金证明,说明其余资金的筹措办法);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包括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立寺观教堂的书面意见,拟筹建寺观教堂规划图,周边环境说明);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五)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股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03146082446 |
(八)办理流程 |
宗教团体申请----宗教股审查----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