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发票验旧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三)申请条件 |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
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四)办理材料 |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
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
(五)办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税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全天 |
(七)联系电话 |
6082715 |
(八)办理流程 |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
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3)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
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升级规范】
(1)通过互联网络接收除增值税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电子开具信息,征管系统自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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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验。
(2)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