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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场(站)经营许可

 (一)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场(站)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号)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办理材料  客运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五)办理地点  平泉县行政政务审批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25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6088600
 (八)办理流程  大厅受理申请-业务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