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上利用交通标志悬挂非交通标志
(一)事项名称 | 在公路上利用交通标志悬挂非交通标志 |
(二)设定依据 |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交通标志。 |
(三)申请条件 | 需要对在公路上利用交通标志悬挂非交通标志申请的事业单位、或个人企业 |
(四)办理材料 |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
(五)办理地点 | 平泉县地方道路管理站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6207522 |
(八)办理流程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单--初审(现场勘查)--审核--需要听证的,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批准--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做出许可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