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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办理材料  1、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五)办理地点  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03146089586
 (八)办理流程  1、用地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大厅提交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出具审查意见、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及现场勘验报告;3、主管局长审核后逐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