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事项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三)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四)办理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五)办理地点 | 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03146089586 |
(八)办理流程 | 1、 用地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大厅提交用地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组织进行现场勘验,出具审查意见、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及现场勘验报告; 3、主管局长审核; 4、局长批准或逐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森林经营经营单位占用林地的,需上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