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注销登记 |
(二)设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字[2012]332号)第三十至第三十四条 |
(三)申请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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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材料 |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
(五)办理地点 |
车辆管理所 |
(六)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六工作时间 |
(七)联系电话 |
6219966 |
(八)办理流程 |
审核岗:申请表、证明、凭证、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记录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档案管理岗:核对登记系统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