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二)设定依据 |
《水法》第38条;《防洪法》第27条;《河道 管理条例》第1112条;水利部、国家计委《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三)申请条件 |
1、符合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 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没有影响;
2、符合 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 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 、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无不利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 防标准与措施适当并符合要求;
8、不影响第 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 和协议。 |
(四)办理材料 |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 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 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
(五)办理地点 |
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六)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七)联系电话 |
0314-6020143 |
(八)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水务局窗口受理→建管股外业勘查→审批办主任审核→局领导审批→下达批准文件 |